臺北市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要點
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督字
第09434774200號函訂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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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北市師研字
第09660335200號函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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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北市師研字
第0976033300號函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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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北市師研字
第09830478500號函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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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北市師研字
第09930464300號函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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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北市師研字
第09930508100號函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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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
第1004897100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014401300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024265250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044234770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0642664100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 1076055160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109年10 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093091555號函修正
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103094289號函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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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
第1123094263號函修正
一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鼓勵積極營造優質教育環境、辦
學優異之學校,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,促進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教
育之卓越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評選及獎勵對象為臺北市行政轄區內之國立、公私立高級中等以
下(不含獨立幼兒園)學校與教育部核准立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
區臺商學校。
三、優質學校之評選及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,其獎勵方式則分為單項
優質獎、整體金質獎二種。申請條件如下:
(一) 單項優質獎:以學校領導、行政管理、課程發展、教師教學、學生
學習、專業發展、資源統整、校園營造及創新實驗作為優質學校經營的向度及指標,學校可因應所屬環境、條件及需求提出優質經營
成果。
(二) 整體金質獎:凡累計六項(含部分學制獲獎向度)以上單項優質獎
學校,得申請整體金質獎,惟須提出先前未獲獎向度、已獲獎而未完整向度之優質經營成果。
(三) 學校依第一項申請學校領導、行政管理、教師教學或課程發展之向
度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者,於申請日前一年度至獲獎日前,不得有成案之性平、體罰等重大校安事件。
第3點第2款所稱已獲獎而未完整之向度,指曾以學校內部分學制獲得課
程發展、教師教學、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單項優質獎,於申請整體金質獎時須併送其他學制優質經營成果。
四、申請優質學校評選及獎勵之日期及方式如下:
(一) 申請日期:每年一月間。
(二) 申請方式:由學校依下列原則申請辦理。
1. 凡符合本要點單項優質獎、整體金質獎條件之學校,皆得報名申請。
2. 學校得依其辦學結果提出一項(含)以上優質獎之申請。
3. 學校參與各向度優質學校評選時,須以學校整體為單位提出申
請。惟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、教師教學、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時,得以部分學制如國小部、國中部或高中(職) 部等提出申請。
4. 除多學制學校外,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四年內不得再就該項提出
申請。
5. 如已獲得整體金質獎,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單項優質獎或整體金質獎。
五、為辦理優質學校之評選,由本局組成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。
六、優質學校之評選採初審、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審查,於每年三月至六月辦
理:
(一) 初審:
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初審小組進行,以書面審查為原則,必要時
得至學校實地訪視,審查通過後進入複審。
(二) 複審:
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複審小組進行實地訪視,結果經複審會議通
過後進入決審。
(三) 決審:
由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對複審建議名單就其符合要件與複審意見進 行綜合討論,同意後公告。
七、各獎勵種類給獎名額,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。
八、優質學校評選以優質學校指標及評選標準為評選參據。
九、經優質學校評選委員會評定獲獎者,得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與獎勵。
(一) 單項優質獎獲獎學校:
1.依獲獎單項別,分別頒給單項「優質學校優質獎」獎牌、獎座,
並發給學校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。
2.多學制學校參與課程發展、教師教學、學生學習及專業發展等向度之評選,以部分學制獲獎者,頒給單項獎牌、獎座,並發給學
校獎金新臺幣十萬元。
3.申請整體金質獎經評選後,如因其中單項向度未通過致整體未獲
獎時,仍得依其通過之向度,頒發單項優質獎。
(二) 整體金質獎獲獎學校:
1. 頒給獎牌、獎座及獎金,總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2. 獲獎學校所申請之單項向度,一併頒發單項向度之獎牌及獎座。
前項獎金以作為辦理學校教師國內外參訪或專業成長費用為原則,不得作為個人獎金使用。
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子女學校僅頒給獎牌及
獎座。
十、經評定獲得單項優質獎及整體金質獎之學校,由本局公開表揚,分別頒
給獎牌、獎座及獎金,並予行政敘獎,其獲獎優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, 以資推廣。
十一、四年內經評定獲獎之學校,得由本局安排辦理獲獎項目成果發表、經
驗分享及協助輔導未得獎學校,以擴散影響。
十二、初審、複審階段未獲通過之學校申請案,給予行政獎勵。進入決審階
段之學校申請案,經評選而未獲獎者,頒給獎狀及新臺幣二萬元精進
獎勵金,並給予行政敘獎;同一申請案於參選後二年內得逕參加複審,